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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税眼说事  时间:2018-10-31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属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两者的相同之处: 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两者的不同之处: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分包适用合同法。

2.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分包中,分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3.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时间、单价来确定,如遇加班,还需考虑加计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即与总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劳务分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或者说,劳务分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成果”,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4.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劳务分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也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比如,建筑劳务分包必须有劳务分包资质。

5.税率、计税销售额、计税方式不同。 劳务发包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劳务派遣方: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额3%;也可选择差额纳税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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